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朋友们: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朋友们提供法律服务,今天创建了我的第二个法律咨询服务专业网站,欢迎咨询。不需要掏钱,动一下鼠标就可以解决你们的法律困惑。让我们在这里沟通交流,成为朋友。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   王  杰   

 2013年6月4日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刑事案件侦查期限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9 04:41)     点击:461

  

  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 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二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对犯罪嫌疑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侦查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经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 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杰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杰律师,王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9222964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榆林律师 | 榆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杰律师主页,您是第3626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