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朋友们: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朋友们提供法律服务,今天创建了我的第二个法律咨询服务专业网站,欢迎咨询。不需要掏钱,动一下鼠标就可以解决你们的法律困惑。让我们在这里沟通交流,成为朋友。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   王  杰   

 2013年6月4日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哪些情形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9 04:38)     点击:225

 

  羁押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知识延伸:

  一、一般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根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 126条和 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杰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杰律师,王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9222964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榆林律师 | 榆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杰律师主页,您是第3626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