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6-05 10:50) 点击:566 |
律师—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作者:王杰
律师――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我不太清楚是谁想出了这样一个准确而善良的命题。把律师和公平正义链结在一起,让我清晰地看到了律师的责任,看到了律师职业在和谐社会构建伟大工程中的社会价值。把律师亲切地称之为“守护者”,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律师的任重道远和职业的艰辛。看到这样的命题,作为个体的每一位律师应该感到自豪和安慰。因为我们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人与人、人与自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生态系统,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互相影响。人类对自身生存质量的追求是无穷的,而自然能够提供给人类的资源却是有限的。人与人的矛盾、人与自然的矛盾由此而产生。 中共十七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统筹兼顾等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构想,其实就是在不断解决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过程中实现和谐社会。 基于法律的授权,律师的功能只有在调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人与社会局部矛盾中发挥作用。比起内涵丰富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律师在自身领域内即使做得尽善尽美,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应该是微乎其微。 一、预防纠纷的发生。律师积极参与协商、谈判,保障意向性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可行性。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草签、审查各类合同文本,保障民事法律行为的公平、保障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利益和避免诉争。 二、调和已经发生的争议。律师参与调解,晓之以礼、动之以情。预测有利和不利的法律后果,引导矛盾双方的价值趋向,最终说服,放弃诉争,从而将矛盾消灭在诉讼之外。促进团结,保障稳定。 三、还原已经失衡的利益。当利益冲突不能凭借公平和诚信来调和的时候,律师就会被推到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诉讼。为了揭示事实的本来面目,占有资料、分析案情、调查取证、策划诉讼就成了律师的第一要务。将事实和法律巧妙而科学地结合起来,充分利用逻辑、法理和雄辩将法律事实呈现在法官的面前,保障法官用裁判或调解的方式还原已经失衡或将要失衡的利益,从而体现和弘扬公平与正义。 四、维护“坏人”的合法权益。社会上对律师有一种简单而明了的评价。在民事案件中,律师是“抠字眼”的人;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是站在“坏人”立场上为犯罪分子说话的人。专业律师无需对这样的评价进行辩解,但我们一定能够感受到被误的痛苦和维护“坏人”权益的艰辛。事实上,每一个拥有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都深深体会到做人与做律师的人格冲突。我们都在忍受自身精神上的折磨,还要承受来自社会的局部误解,但没有哪个律师因此而退却,放弃自己的神圣职责—-刑事辩护。因为我们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这是一个不可缺失的舞台,是一个永远都值得坚守的阵地。我们的守护到了一定时候就能够保障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快司法改革,推动法治化进程。 下面两个案例是我今年的亲身体验,呈现在同仁和行业组织的面前,看看我们能够体会到什么、我们应该做什么。 某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群众阻挡煤矿引起的排妨、赔偿诉讼案件。立案当天,应矿方的申请,法院给被告人下达了先予执行裁定,被起诉的几人自称收到裁定书后再未参与阻挡。过几日,该县公安局将该村案外另一人以涉嫌抢夺刑拘。于是村民几十人于某日晚到政府门前请求放人,期间并无不当行为(冲突、吵闹、辱骂等)。在这种情况下,县级几套班子连夜召开紧急会议,当晚动用武警等实施抓捕,共拘7人。后以其中四人构成拒不执行裁判罪,经历了公、检、法三个程序,最终判决四人有罪,均为缓刑。应当交待的是,法院从未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也未实际执行。律师以无罪辩护,但宣告失败。涉嫌抢夺的人关几日,无罪释放。 本案的焦点是:其一,人民群众在政府门前请求放人的行为与先予执行裁定在法律上有什么关系。其二,法院未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也未进入执行程序,拒不执行裁判的法律基础是什么。无执行,何拒之有?这个案例给社会传递的信息是消极的,值得律师思考的问题很沉重。 案例二是,某企业举行开工剪彩仪式,省、市、县均有相应领导参加。某村村民以其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不公为由,几十个村民前往剪彩现场,借机请求处理。剪彩仪式结束后,省、市领导离开现场(控方诉称),部分村民跑在县领导车附近,要求解决。期间发生了安全保护干警和村民之间的撕扯,互有伤情(轻微)。其中一六十多岁无知的妇女以其儿媳被干警打伤为由,爬上某领导的车顶拍打,要求说出打人的干警。当时被抓六人,后释放二人,其余四人以妨害公务罪被起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一年、两人缓刑。 本案的关键是:其一,村民的主观故意内容是要求解决土地争议;其二,村民之行为发生在剪彩仪式结束之后,村民行为与剪彩活动并未形成对抗和冲突,并未影响剪彩活动本身。其三,剪彩仪式是否公务行为;其四,村民的跪求和爬上车顶拍打是否刑法规定的暴力和威胁行为;其五,在和谐社会构建的背景下,该行为一定要用刑法来调整吗?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除主体之外,其它三个方面都不符合本罪构成的法定要件。公务行为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者行政命令指令的涉及公共事务管理的行政行为。其基本特性是合法性、必要性和经常性。公务员不因拒绝剪彩而失职,企业也不因拒绝剪彩而违法。 上述两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以人为本还有多远。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构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长远目标而不是现实。法治社会的实现是包括十三万多律师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而律师基于自身 职责,应当担负起更加艰巨的重任。 五、反腐倡廉,守护正义。律师职业由于其法律属性,常常和司法行为连结在一起,律师反腐的作用几乎只能发挥在这个环节。司法行为是维权和公正保障的最后防线,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法制宣传、教化引导、以法治国等重大社会问题。防止和揭露司法腐败是律师的天然职责。社会上有一种说法,请律师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当事人的钱塞进法官的口袋。全国律师整顿那年,其中有一项内容就是限制律师和法官的接触,其目的就是要切断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营养脐带。在我看来,这是发生在少数律师身上的偶然而无奈的现象,因为用这种方式左右个别案件的公正,对律师自身道德信誉和职业生涯带来的伤害远远大于赢一场官司能够获取的利益。这笔账就象小学算术一样简单,谁都能够算得清楚。所以律师不是司法腐败的原因,但司法腐败是客观存在的。摆在律师面前的课题是洁身自好远远不够,应当积极抵制、监督、揭发腐败行为,从而履行公平正义守护的神圣职责。 守护公平正义不是律师的口号,是职业道德和法律要求的权利和义务。是和谐社会构建工程中的一项分包工程——避免和化解矛盾,维护和调整失衡权益。促进和谐。 律师执业范围的广泛性也决定了律师履行社会职责的空间。上述五个方面是法律授权执业范围的组成部分。在律师参政议政、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道不太畅通的情况下,律师在自身执业范围内也能够而且应当做出自己的贡献。 和谐与矛盾似乎是对立的,律师凭借专业技能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尽管基于职业常常处于矛盾的中心和对抗的顶峰,但拥有了公平正义这一信念,并为坚守这一信念不惜代价的时候,矛盾、对抗就会因律师的社会价值而在自身的领域内转化为和谐。 和谐社会是由多个和谐的社会细胞辩证统一的生命体,公平与正义会因律师群体的守护而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保障生命体的形成与构建,并蓬勃发展。当我们和我们的后代享受这个生命体带来的无限营养的时候,我们会在自豪中惊奇的发现我们的守护原来如此神圣和光荣。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 主任律师 王杰 二00七年十一月十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